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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2节 (第6/8页)
有的,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牛盛明作为拆迁户,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第一,牛盛明对拆迁补偿费存在争议,牛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拆迁补偿费但并不排除存在继续要求取得补偿费的可能。 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牛盛明的母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的协议,该协议的效力是本案中较为关键的一个文件。 案中所涉的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牛盛明的父亲去世后,均为牛家全家人共同共有,牛盛明母亲与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严格来说,必须得到包括上诉人牛盛明等全家人的同意。否则,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 在牛盛明等牛家人未追认的情况下,本案中拆迁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原因如下: 1、在案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牛盛明的母亲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是受了全家委托; 2、牛家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全家共同享有,牛盛明母亲不能对家中其他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单独行使处分权;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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