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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取保候审,解除,还是不解除? (第2/4页)
不可能犯罪的证据。无罪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清白。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也有足够的时间对无罪证据进行核实。因此申请人并没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 “申请人是一位外科医生,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工作生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侦查案件,保护公共安全。” “但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能没有底线,没有凭据,随意滥用。就本案来说,在侦查机关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为此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解除申请书。但公安机关拒绝解除取保候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依据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对通市公安局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决定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韩光明在申请书中说得比较深一些,口气严厉了一些。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毕竟,公安机关什么毛病也没有,你还找什么检察院。一旦挑毛病,就要把毛病说死。那种不明不白地表述,反而会监督申请形成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这一刻,韩光明也对公安系统与律师群体间的紧张关系的形成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刘队,你说一下公安机关拒绝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李锐说道。 “好的。其实我们拒绝解除对孟强的取保候审的理由也比较简单。因为他现在是本案唯一的嫌疑人。我们有权利对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刘龙没有多说,一方面韩光明说的对,现在公安还没有掌握孟强犯罪的有力证据,倒是辩护一方提交的无罪证据更能说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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