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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31 (第4/4页)
他们手上各自持有的那张确实是一模一样,加之上头已经模糊了边缘的红色官印不容有错,想来,是真的出自从前的松阳县衙门。 可往下越看,他们俩这眼皮子就越跳的厉害。 因为,如果说方才他们还根本不信这件在眼前发生的荒唐事是真的。 但当那各自半张官契落在他们手上后,只粗略地瞄了一眼,本就精通本朝律法的二人便就知道问题出在哪儿。 原来,这事还真如同马县令所说,恰恰就出在那官契上硕大的共有财产四个字上。 因刘通天和严氏早年都曾在这块地上花过银两,为避免来日二人谁发迹了,便忘本私吞将土地占为己有,这两个人早年便去官府定下这桩契约。 初定下时,只是为了方便二人当时做买卖,后严氏回了严州老家不干死人行当了,就又带走了半张地契,这事变成了一桩遗留下来的问题。 可这张陈旧且边缘都有些破损的官契,原是圣祖四十九年在松阳县定下的。 圣祖四十九年,大清律的初本尚未完全定下,那时候官府认定的官契条款只包含父母子女,却不含夫妻之间,但偏偏这桩律法在世宗十年,又被重新修缮过一次。 那一次彻彻底底的修缮,着重将共同财产一事,放在了民间之前少有提及的原配夫妻和妾室关系上。 契约还是原来的修房契约,但实际修订后的条款却已经翻天覆地了。 如若这二人不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那么便只能以夫妻身份共同认定这桩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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